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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提示
2025-07-111


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,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依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 - 2024)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,现就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提示如下:


一、严守使用红线,杜绝违规添加

1.杜绝超范围、超剂量使用。自2025年2月8日起,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、浓缩黄油、淀粉制品、面包、糕点、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、预制肉制品、肉罐头、果蔬汁(浆)等食品中使用;落葵红、密蒙黄、酸枣色、2,4-二氯苯氧乙酸、海萝胶、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。

2.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,严禁添加硼砂、甲醛、吊白块、苏丹红、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。

二、严格采购管理,把好安全关卡

1.严格采购查验。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,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,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,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、质量可靠。

2.严查包装标识。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,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严格按照规定,清晰标明品名、产地、厂名、卫生许可证号、规格、配方或主要成分、生产日期、批号、保质期限、使用范围与使用量、使用方法等信息,且必须明确标示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对于有适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,也应在标识上予以醒目警示。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,严禁使用。

3.实行“三专”管理。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(位)进行贮存,并显著标注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,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。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若使用容器盛放,必须在容器上清晰标明名称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使用期限,并妥善保留原包装。且食品添加剂使用应专册登记、专用称量工具,避免超剂量超范围添加。

三、主动公示信息,加强社会监督

1.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。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醒目位置,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、使用范围及使用量,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。

2.公示加工制作过程。积极开展“阳光厨房”建设,公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(特别是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关键环节,如面点、糕点、肉制品等的制作过程)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实现食品制作过程公开透明。

四、防范违规风险,规范操作流程

1.严格添加剂使用原则。餐饮食品加工过程非必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,鼓励尽量选用天然食材,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。例如,在制作面点、糕点时,可优先选择酵母粉、塔塔粉等不含铝的膨松剂,避免铝残留超标。

2.规范面点食品制作。在制作面点时,要避免过量使用含铝膨松剂(如硫酸铝钾、硫酸铝铵),防止铝残留量超标。同时,严禁使用硫磺熏蒸馒头、滥用合成色素等行为;包子、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,应首选不含铝的酵母粉等添加剂;糕点类食品禁用苯甲酸、苯甲酸钠等防腐剂。

3.规范肉制品加工。在肉制品加工、烹调过程中,严禁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(如磷酸盐类)和护色剂(如亚硝酸盐)。卤制熟食时,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,严禁添加酸性橙等非食用色素或化工原料。

五、明晰违法后果,强化惩戒措施

1.行政处罚。对于超范围、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,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
2.刑事责任。使用非食用物质(如硼砂、甲醛、罂粟壳等)等违法违规行为,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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